原告:唐尧明,男,193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唐尧芬,女,1944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唐尧芳,女,194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唐尧云,男,1952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王守铭,男,194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晨,男,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菲莉,女,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李秀萍,女,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秀雯,女,196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李辉,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敏,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尧成,男,195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菁睿(系被告之女),女,1981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生,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尧明、唐尧芬、唐尧芳、唐尧云、王守铭、王晨、王菲莉、李秀萍、李秀雯、李辉与被告唐尧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尧明、唐尧芬、唐尧芳、唐尧云、王守铭、王晨、王菲莉、李秀萍、李秀雯、李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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