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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明、唐某芬等与唐某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唐某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唐某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唐某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王守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菲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李秀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秀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李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敏,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菁睿(系被告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生,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明、唐某芬、唐某芳、唐某云、王守铭、王晨、王菲莉、李秀萍、李秀雯、李辉与被告唐某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明、唐某芬、唐某芳、唐某云、王守铭、王晨、王菲莉、李秀萍、李秀雯、李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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