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案外人):唐山兆义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西赵各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春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争,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开滦吕家坨矿工人,住唐山市。
被执行人:唐山市奎晟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127XXXX。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
法定代表人:陈艳,该公司董事长。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等人与被执行人唐山市奎晟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六案中,异议人(案外人)唐山兆义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2月2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奎晟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古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唐山市奎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如果被告唐山市奎晟商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保全费人民币4020元,由被告唐山市奎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唐山市奎晟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原告郭某某2014年11月20日提出执行申请后,2015年12月1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古执字第41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4)古执字第4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冀02执恢238号。2017年9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执恢2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唐山市古冶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拨付到王辇庄乡财政所账户用于给付被执行人唐山市奎晟商贸有限公司的该经营场所地上物补偿款162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当日,该院向中国工商银行唐山赵各庄支行下达(2017)冀02执恢字第238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关于唐山市奎晟商贸有限公司在该行的存于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财政所×××帐户存款应冻结1620000元,已冻结1620000元。2017年11月1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执恢238号执行裁定书,唐山市奎晟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的唐山兆义商贸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192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2017年11月13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工商银行唐山赵各庄支行下达(2017)冀02执恢字第238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唐山兆义商贸有限公司在该行×××帐户存款应冻结1920000元,已冻结9343.31元,未冻结1910656.69元,原因余额不足。2017年12月4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执恢2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唐山兆义商贸有限公司、李春义的银行存款192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2017年12月4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执恢2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唐山兆义商贸有限公司挪用唐山市奎晟商贸有限公司补偿款购买土地的款项15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2018年12月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唐山市古冶区古兴投资有限公司下达(2017)冀02执恢238号执行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当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古冶区分局下达(2017)冀02执恢23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另查明,唐山市奎晟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租方)与水峪乡西赵各庄氧气厂(作为甲方;出租方)于2010年1月1日签订房屋及土地租赁协议(期限2010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止)。唐山市奎晟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出租方)与唐山兆义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承租方)于2014年6月28日签订租赁协议(乙方承租甲方办公楼一层,租赁期限为16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唐山兆义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日期为2014年7月11日(期限为2014年7月11日至2044年7月1日)。
又查明,2017年7月10日王辇庄乡政府(甲方,实施补偿单位)与唐山兆义商贸有限公司(乙方,被补偿单位和个人)就乙方建筑物附属物及土地情况签订王辇庄片区工矿废弃土地复垦补偿协议书。
本院认为,判决生效后,被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法院冻结唐山市古冶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拔付到王辇庄乡财政所账户于给付被执行人唐山市奎晟商贸有限公司的该经营场所地上物补偿款1620000元并无不当。该补偿款被异议人、李春义领取。法院冻结唐山兆义商贸有限公司、李春义的银行存款1920000元亦无不当。补偿款转换过程中,因其不可分性及执行法院执行的是郭某某等人民间借贷六案,故异议人的超标的查封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唐山兆义商贸有限公司挪用唐山市奎晟商贸有限公司补偿款购买土地的款项1500000元并无不当。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执行法院冻结的款项的权属归属及异议人自认为款项来源的正当性、合理性及唐山市奎晟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债务履行依法转移。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唐山兆义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勇
人民陪审员 李静华
人民陪审员 杜蕊
书记员: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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