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吕家坨村南。
法定代表人:黑立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林,
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辉,
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北爱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585号厂房乙3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马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
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
河北爱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09元,由原告
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冰
书记员: 笪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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