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伊莎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赵秋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远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投资人:王汉双。
申请人上海伊莎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远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55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88,730.90元。申请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远机械厂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存款388,730.9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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