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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卢爱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山市丰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唐山市丰某某光华道191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福,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佩虹,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团结路营业所,住所地:唐山市丰某某新城道。
法定代表人:王伟杰,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告卢爱国、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团结路营业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审判员 徐俊月

书记员: 舒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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