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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某、卢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山市丰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唐山市丰某某光华道***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福,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会亮,该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吕佩虹,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告: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被告:卢二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团结路营业所,住所地:唐山市丰某某新城道。
负责人:王伟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琳,该行员工。

原告唐山市丰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告张某某、卢某某、卢二静、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团结路营业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会亮、吕佩虹、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团结路营业所委托代理人王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卢某某、卢二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960元。事实和理由:受益人卢左臣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2016年1月12日去世),原为唐山市丰某某新军屯镇岳实庄村村民,属于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被告张某某系卢左臣妻子,被告卢某某、卢二静系卢左臣女儿,三被告是卢左臣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从2014年开始卢左臣一直享受该待遇,由政府按每年960元(每月80元),逐年一次性向卢左臣发放奖励扶助金。2018年4月份我局对我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身份进行核查,发现卢左臣已于2016年1月12日去世,由于村、镇两级对何世国的去世情况没及时上报我局,我局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仍然按每年960元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将款一次性打到以卢左臣名义设立在第三人处的邮政储蓄卡上,卡号为×××。但卢左臣去世以后,其他人无法支领此款。此款960元理应返还我局,而后退回丰某某财政。卢左臣去世问题被发现后,我局就该960元奖励扶助金事宜与被告交涉,因卢左臣的银行卡已丢失,无法支领此款。故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某某、卢某某、卢二静未提供证据及答辩。
第三人述称,第三人上级单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唐山市丰某某分公司与唐山市丰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签订了《代付业务协议书》,约定2015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3日(到期自动顺延1年),指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团结路营业所作为代付业务的经办行。代付事项为“计生奖励”。根据《代付业务协议书》第九条规定:数据传递、4.数据内容按照乙方指定内容及格式提供,甲方(计生局)需对提供的代付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若因数据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的入账错误,责任由甲方负责和承担。综上,第三人不承担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返还义务。
经审理查明,受益人卢左臣(已故)生前系唐山市丰某某新军屯镇岳实庄村村民,属于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规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被告张某某系卢左臣妻子,被告卢某某、卢二静系卢左臣女儿,三被告是卢左臣的第一顺序继承人。2016年1月12日,卢左臣去世。原告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将2017年度奖励款960元汇入设立在第三人处、卡号为×××卢左臣的账户中。
上述事实,有原告和第三人当庭陈述、卢左臣的死亡注销证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支付明细表、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等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公民发放奖励扶助金属于行政优抚行为,合法有效。本案优抚对象卢左臣2016年去世后,其所享有的该优抚权利自然终结。原告因获取信息不及时而继续向卢左臣名下账户支付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960元,三被告作为卢左臣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此时在法理上占有该笔奖励扶助金,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对此三被告负有返还义务。第三人依照双方约定进行金融系统操作,并无过失,依法不应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卢某某、卢二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唐山市丰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民币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某某、卢某某、卢二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俊月

书记员: 舒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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