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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某某忠华新型建筑模板厂与程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丰某某忠华新型建筑模板厂
王长福(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
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某某忠华新型建筑模板厂。
负责人孟庆生。
委托代理人王长福,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
上诉人唐山市丰某某忠华新型建筑模板厂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书记员张倩


审判长:陈铁军
审判员:张国忠
审判员:高颖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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