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某某忠华新型建筑模板厂
王长福(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
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某某忠华新型建筑模板厂。
负责人孟庆生。
委托代理人王长福,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
上诉人唐山市丰某某忠华新型建筑模板厂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书记员张倩
审判长:陈铁军
审判员:张国忠
审判员:高颖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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