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秀明(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孙俊茹
唐某国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唐某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区南新西道19-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秀明,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俊茹,唐某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副经理。
被执行人唐某国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区新华东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杨凤臣,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3)唐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冀民二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唐某国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某国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某国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非营运机动车四辆,号牌号码分别为:冀B×××××、冀B×××××、冀B×××××、冀B×××××。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 、第42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唐某国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非营运机动车四辆,号牌号码分别为:冀B×××××、冀B×××××、冀B×××××、冀B×××××。
二、被执行人唐某国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某国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非营运机动车四辆,号牌号码分别为:冀B×××××、冀B×××××、冀B×××××、冀B×××××。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 、第42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唐某国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非营运机动车四辆,号牌号码分别为:冀B×××××、冀B×××××、冀B×××××、冀B×××××。
二、被执行人唐某国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长:许义和
审判员:赵福存
审判员:魏汝和
书记员:魏汝和(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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