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民生大厦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金子忠,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静园,该房管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纳公告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市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山市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长 李冰
人民陪审员 陈宗正
人民陪审员 石蕾
书记员: 笪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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