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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古冶区鑫源耐火材料厂与孟庆静、宋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山市古冶区鑫源耐火材料厂,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高新龙泽路龙源新居6楼2门402号。
投资人:叶素君,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静。
委托代理人:王丹,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洋。
委托代理人:王丹,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雨桐。
法定代理人:孟庆静,女,1967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21196704213622,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龙湾北街4排2号。
委托代理人:王丹,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学志。
委托代理人:王丹,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市古冶区鑫源耐火材料厂与被告孟庆静、宋洋、宋雨桐、宋学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星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祎、人民陪审员倪婧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告唐山市古冶区鑫源耐火材料厂的委托代理人蒋子军、被告孟庆静、宋洋、宋雨桐、宋学志的委托代理人王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原告唐山市古冶区鑫源耐火材料厂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宋子龙的工亡保险待遇由原告唐山市古冶区鑫源耐火材料厂支付。丧葬费属于实际支出性费用,被告方已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赔偿,因此在工伤保险待遇中不再予以支付。宋子龙本人工资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应以2010年河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692元计算。原告唐山市古冶区鑫源耐火材料厂应自宋子龙死亡次月起开始向宋学志、宋雨桐支付宋子龙本人生前工资的30%,即807.6元。依据2012年、2014年和2015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12年1月1日起增加120元;2013年1月1日起80元;2015年1月1日起增加100元。唐山市古冶区鑫源耐火材料厂应向宋学志、宋雨桐分别补发2011年4月至2015年12月计57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55873.2元。自2016年1月起,唐山市古冶区鑫源耐火材料厂按月向宋学志、宋雨桐分别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1230.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依据政策适时调整。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宋子龙的死亡时间是2011年3月31日,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19109元,故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821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唐山市古冶区鑫源耐火材料厂给付孟庆静、宋洋、宋雨桐、宋学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382180元。
二、原告唐山市古冶区鑫源耐火材料厂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宋学志、宋雨桐每人2011年4月至2015年12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民币55873.2元。
三、自2016年1月起唐山市古冶区鑫源耐火材料厂每月分别给付宋学志(至死亡时止)、宋雨桐(至十八周岁时止)供养抚恤金人民币1107.6元,供养抚恤金标准依据政策适时调整。
如果原告唐山市古冶区鑫源耐火材料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唐山市古冶区鑫源耐火材料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星群 审 判 员  王 祎 人民陪审员  倪婧晗

书记员:王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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