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6号。负责人:李传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福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韩国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洪垚,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电梯维修费2524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4日上午,被告私自开启热力间阀门清洗管道过滤网,打开过滤盖后,大量暖气水从中喷出,流入两侧通道与电梯井道内,导致两部电梯停运。电梯维保与热力人员赶至现场,经全力抢修,止住了出水。为广大业主出行考虑,原告先行对电梯进行垫资抢修,两部电梯共需维修费25248元。根据以上事实,被告私自开启热力间阀门损害电梯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侵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经多次协商及催发律师函,被告拒不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望人民法院公正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韩国喜、张某某辩称,1、原告并非涉案电梯权利人,其无权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二被告并非涉案电梯侵权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其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管理设施设备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与被告无关,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韩国喜、张某某系唐山市路南区万达广场楼房一套5号楼1单元1105室房屋的产权人。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出具热力间跑水情况说明一份,事情经过一项载明,”经现场了解,因1105户内暖气不太热,于是业主私自打开热力间用工具进行滤网清洗,但打开过滤盖后大量暖气水从中喷出并流入两侧通道与电梯井道内。在应急人员到场后,业主不断说’家里暖气不太热,我们想自己清洗过滤网,打开盖后就开始跑水,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关,用手赌了半天’,于是热力人员立刻拿过业主手中过滤器密封盖并将其按回原处。止水完毕后两部电梯进水严重均已停运,为广大业主出行考虑,我物业公司先行对其中一部电梯进行垫款抢修,其费用以电梯厂家出具实际报价为准。”该份文件现场热力人员签字一栏签有“吴念生”字样,现场物业人员签字一栏签有“孟磊”字样,现场电梯人员签字一栏签有“李健”字样。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出具函一张,载明5楼1单元电梯两部,材料费23808元,人工费960元,运输费480元。单台总计25248元。另查明,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在唐山市路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将原企业名称变更为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将原负责人王志彬变更为李传玉。
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韩国喜、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郭福江,被告韩国喜、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洪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不是涉案电梯的产权人,但是其对于电梯具有维修、管护的义务,故原告主体适格。虽然原告提交热力间跑水情况说明、原告公司《唐万(2016)50号》文件、电梯损坏情况说明以证实1105户业主系电梯停运的实际侵权人,但对于情况说明,现场热力人员、物业人员、电梯人员并未出庭作证,无法确认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对于《唐万(2016)50号》文件及电梯损坏情况说明,该文件系原告公司所出具,证明力不足。且原告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本案被告系实际侵权人,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计215.5元,由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郑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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