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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金某腾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科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金某腾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庆北道31号。
法定代表人:田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扬,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文清,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科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玉皇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世花,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殿奎,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刘赞亮,青岛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某金某腾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科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唐某金某腾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金某腾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路新华
人民陪审员 张景忠
人民陪审员 赵立亚

书记员: 玄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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