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静,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秋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芳。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上海秋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望舒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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