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广庆,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正明,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唐广庆诉被告王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2018年10月25日,原告唐广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7,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75元,公告费计人民币260元,由原告唐广庆负担。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侯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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