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国航大酒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松,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上海国航大酒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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