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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上海国航大酒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国航大酒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松,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上海国航大酒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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