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彭南,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群堂,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唐彭南与被告叶群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因被告叶群堂下落不明,故本案于2018年10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采用公告送达。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彭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325元,由原告唐彭南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黄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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