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某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0元,并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律师代理费40000.00元。2、判令被告邓某某、许某某对诉讼请求第1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某、邓某某、许某某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8日,被告王某某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王某某出具了借支单,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月8日至2013年6月7日。借款月利率3%,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为借款的30%,由违约导致诉讼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借款合同签订当日,被告邓某某、许某某为被告王某某的借款进行担保,并分别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于2013年1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某指定账户汇款500000.00元。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了2013年12月7日前的利息,本金未偿还。2015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2016年6月26日前一次性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利率为月息3%,其他条款同借款合同,同日,被告邓某某、许某某与原告签订了还款担保协议,为该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至今,三被告均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借款属实,没还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亏损,现在有新的项目才起步,争取尽早偿还。庭后将同原告本人进一步协商。对原告的请求都认同,没有意见。被告邓某某、许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五个月,月利率3%,如到期不能归还,逾期利息为月息3%,并按照借款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2013年1月8日,被告邓某某、许某某分别与原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为被告王某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次日,原告将500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被告王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2015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2016年6月26日前一次性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利率为月息3%,其他条款同借款合同,同日,被告邓某某、许某某与原告签订了还款担保协议,为该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被告王某某已经支付2013年12月7日前的利息,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清偿。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邓某某、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波、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某、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还款协议、还款担保协议均合法有效,原告唐某某按约定给被告王某某支付了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据和银行转账票据为证。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某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被告邓某某、许某某应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和负担相应的利息。综上所述,三被告应该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唐某某借款本金500000.00元,并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负担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0.00元。二、被告邓某某、许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某某、许某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某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00.00元,减半收取46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邓某某、许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光海
书记员: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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