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喆胤,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平,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哲侃,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及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原告多次向被告出借款项,合计80万元。2017年5月1日,原、被告经对账结算后,被告出具《借款协议》,承诺2017年12月31日前还本付息。被告现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款,被告置之不理。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请求将本案裁定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系争合同的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原告提起的本次诉讼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毛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邬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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