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振昌,男,193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锦芳,女,195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唐振昌诉被告黄兴昌、黄锦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兴昌的起诉,并申请追加黄锦芳为本案被告,经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唐振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被告黄锦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锦芳赔偿原告黄杨树6200元(31棵,每颗200元)、甜芦粟100元、铁丝网685元(损坏15米长,每卷20米,价格685元)、三根水泥柱头600元(每根水泥柱头高2.25米,11公分见方,每根200元)、拉铁丝网及种植黄杨树、甜芦粟的人工费计1600元(200元/天×8天×1人)、黄杨树及甜芦粟的扩大损失20000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黄锦芳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唐振昌老家系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协西村,被告黄锦芳系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协西村协南1136号村民。2018年8月3日,被告将原告种植的黄杨树、甜芦粟弄掉,并破坏原告的铁丝网、水泥柱头,经原告多次投诉,未能得到解决,故涉诉。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黄锦芳的侵权行为及损坏结果;2、调查笔录3份;
被告黄锦芳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黄杨树、甜芦粟、铁丝网、水泥柱头确实都是被告弄掉的,但原告种植的黄杨树、甜芦粟是种植在被告的土地上,被告要进去把黄杨树、甜芦粟弄掉,就必须把铁丝网弄掉后才能进去。具体弄掉多少黄杨树、甜芦粟不清楚,被告弄掉原告的铁丝网最多10米长、水泥柱头1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唐振昌老家系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协西村,被告黄锦芳系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协西村协南1136号村民。2018年8月,被告将原告种植在系争土地上的黄杨树苗31棵价值1490元(含人工费200元)、甜芦粟150根价值100元(含人工费50元)弄掉,并损坏围栏铁丝网10米价值342.50元、水泥柱头1根价值3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黄锦芳未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擅自将原告种植的黄杨树苗、甜芦粟苗弄掉,并毁坏原告的铁丝网、水泥柱头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自作主张在争议的土地上种植树苗等,也有一定的过错,故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诉求的其他费用,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难以采纳。原告的经济损失以本院确认的事实为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锦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振昌
黄杨树苗、甜芦粟苗、铁丝网、水泥柱头费计1962.50元中的90%即1766.25元;
二、原告唐振昌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唐振昌负
担250元,被告黄锦芳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李 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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