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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县,
委托代理人毛玉亭,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路运河桥西保险大厦
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斯淳、霍灿磊,该公司职员。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毛玉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斯淳、霍灿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冀J×××××117轿车所有,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三者险限额200000元,车辆损失险限额为65000元,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11月22日,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21日18时,原告之子唐悦驾驶原冀J×××××Y117捷达车在沧县兴济镇后罗屯村李杜贾某人贾兆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贾某、贾兆贾某。贾兆松被送到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6天经抢救无效死亡。沧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双方负同贾某。贾兆松住院后,原告垫付部分医贾某。贾兆松去世后,经沧县公安交警大队调解达成协议:车损由唐悦自己承担,唐悦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370000元(含已支付部分款项)。上述款项均为原告实际支贾某者贾兆松及家属为沧县兴济镇后罗屯村人务农,妻子郭晓丽,女儿贾丰伊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就其车辆损失申请鉴定,经本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TY2016—ZA449号公估报告书一份,结论为原告车辆损失为18312元。原告就死者及车辆损失赔偿后找被告理赔未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三者损失及本车车损等损失共计338089.6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就其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当出现保险事故后,被告应依约向原告赔偿相应损失。就本案事故原告提交了事故认定书及唐悦的驾驶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包括两部分:其一是原告先行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其二是原告自己车辆损失。对于死者家属的各项损贾某者贾兆松住院6天,花费:医药费36538元,提交了医院住院病历,用药明细,本院予以认定。死者住院6天后死亡,产生的误工费及护理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河北省农林牧渔年平均收入标准计算,护理人数2人,计算误工费及护理费共计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算为600元,营养费每天按50元计算为300元。按河北省农村人均收入和消费性支出等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221020元、丧葬费为26204.5元,被抚养人贾丰伊生活费为36092元、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60000元,酌定交通费350元。上述各项损失合计381864.5元,原告实际赔偿死者家属370000元。对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20000元,余款261864.5元因死者系行人,依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按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00元。原告庭审中提出死者被抚养人姜连秀为死者婶娘,并出具相关证据,但因姜连秀并非死者的法定需要抚养人员,有关其抚养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车辆经本院依法委托鉴定冀J×××××Y117捷达车损失为18312元,本院依法对该公估报告予以认定。原告提交支付施救费的1300元发票,本院亦予以认定。原告支付车辆鉴定费3000元,是为查明车损数额产生的必要费用,亦应由被告负担。上诉车辆损失共计22612元,因唐悦驾驶原告车辆负事故同等责任,并且唐悦在车损部分放弃对死者追责,故被告应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按50%的比例赔付即支付给原告113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赔付原告唐某某各项损失33130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28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6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尚晓静 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

书记员:陈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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