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唐文超,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添坚,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王群,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审原告:董建平,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三原审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达新染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宋云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沉着,男。
原审原告唐文超、王群、董建平与原审被告上海针织厂(现已被上海达新染织总厂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何 群
书记员:周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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