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顾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借款确认书明确约定“如在履行中有争议的,由乙方(唐某某)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在本市虹口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夏万宏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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