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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明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汪薇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花棉,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寒松,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明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华(系被告唐明斡女儿)。
  原告汪薇君与被告丁莉萍、唐明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6435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冻结(2018)沪0114执恢164号案中被申请人唐明斡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都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拍卖款余款10,000,000元,并查封担保人朱国霞提供的担保财产:朱国霞名下坐落于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新路XXX号XXX幢的房产。现申请人汪薇君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唐明斡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18)沪0114民初64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朱国霞名下坐落于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新路XXX号XXX幢的房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肖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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