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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上海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郁志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梓晏,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郁志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佳丽,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斌,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志豪,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张宁,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上海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某公司)、郁志豪、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郁志豪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无法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邢美新

书记员:樊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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