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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春枫与邓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春枫,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运宏,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宏江,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唐春枫与被告邓宏江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25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7年9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7月30日为49,756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30万元、于2013年9月4日之前还款;2013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30万元、应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还款;2013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连同第一次借款的30万元合计为40万元于2014年2月4日前归还;后被告签署出具的第四份借条,借款金额为50万元,约定于2014年10月14日之前还款;2013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15万元。以上五张借条合计借款金额为135万元,原告已通过银行转账以及现金方式全部支付完毕,但被告未依约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偿付债务。2015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明确借款135万元,并承诺分期还款。但之后,被告仅偿还10万元,余款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并作如上诉请。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希望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宏江应于2018年10月10日前归还原告唐春枫借款60万元(开户名:唐春枫,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渡支行,开户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
  二、如果被告邓宏江届时未依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唐春枫有权要求被告邓宏江归还全部借款本金115万元并支付以1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邓宏江负担(应于2018年10月10日前直接支付至原告前述账户);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19日在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黄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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