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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春梅、朱勇庆与范爱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唐春梅,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申请人:朱勇庆,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勋,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范爱军,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唐春梅、朱勇庆与被申请人范爱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春梅、朱勇庆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永杰路XXX弄XXX号XXX室系本案诉争之房屋。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春梅、朱勇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范爱军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永杰路XXX弄XXX号XXX室系本案诉争之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春梅、朱勇庆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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