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珍,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国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斌,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金国弟、食全舌美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食全舌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珍、被告金国弟、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围墙维修损失人民币(下同)85,0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金国弟赔付;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2日7时许,被告金国弟驾驶牌号为沪AZXXXX轻型厢式货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长丰村三队47号门口因碰撞原告房屋的围墙导致围墙损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金国弟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被告保险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估损,并出具机动车辆损失确认书,估损原告房屋的墙面损失费为85,000元。原告因维修墙面支付维修费85,000元。经查,牌号为沪AZXXXX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限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诸于法院。
被告金国弟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原告损失均由被告保险公司赔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牌号为沪AZXXXX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限内。在原告或被告金国弟补充提供肇事车辆营运许可证及行驶证情况下,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则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予以抗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2日7时许,被告金国弟驾驶牌号为沪AZXXXX轻型厢式货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长丰村三队47号门口因碰撞原告房屋的围墙导致围墙损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金国弟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被告保险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估损,并出具机动车辆损失确认书,估损原告房屋的墙面损失费为85,000元。原告因维修墙面支付维修费85,000元。
另查明,牌号为沪AZXXXX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限内。
审理中,被告金国弟向本院提供了肇事车辆道路运输证及行驶证,被告保险公司表示,不再提出商业三者险拒赔抗辩。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根据责任分担。本案中,被告金国弟驾驶小型汽车碰撞原告房屋的围墙,致围墙损坏。经交警认定,被告金国弟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本院予以确认。牌号为沪AZXXXX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的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或不属于保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金国弟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房屋墙面受损支付维修费8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8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某8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金国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丽君
书记员:唐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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