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月仙,女,196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顾凤祥(系原告唐月仙的丈夫),住同原告唐月仙。
委托代理人王云,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士辉,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传武,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原告唐月仙与被告姜传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月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顾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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