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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长骏,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危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某。
  被告: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倪春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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