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长骏,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危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某。
被告: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倪春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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