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杏福,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炳,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联轧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善林。
原告唐杏福诉被告上海振联轧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杏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唐杏福负担。
审判员:刘 峰
书记员:刘 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