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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杏福与上海振联轧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杏福,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炳,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联轧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善林。
  原告唐杏福诉被告上海振联轧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杏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唐杏福负担。
  

审判员:刘  峰

书记员: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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