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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林娟与顾文军、瞿国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林娟,女,1964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顾玉春(系原告唐林娟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侯毅,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文军,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瞿国庆,男,1951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杨秀兰(系被告瞿国庆之妻)。
  原告唐林娟与被告顾文军、瞿国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林娟法定代理人顾玉春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毅、被告瞿国庆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秀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文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林娟诉称,原告与被告顾文军系夫妻关系,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村委会指定监护人为其儿子顾玉春。
  2017年,原告得知被告顾文军与被告瞿国庆在1997年8月2日隐瞒原告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一份,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西门村登记在原告、被告顾文军及女儿顾玉婷、儿子顾玉春名下的宅基地面积170平方,建筑占地95平方米的宅基地以2万元(人民币,下同)转让给被告瞿国庆。原告认为,宅基地不能转让给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被告顾文军转让时未经其他产权人同意,故起诉要求确认两被告于1997年8月2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无效,要求被告瞿国庆将涉讼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屋归还原告。
  被告顾文军未作答辩。
  被告瞿国庆辩称,1997年8月2日其与被告顾文军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是事实,当初被告顾文军以全家的名义申请了宅基地,批准建造占地75平方米的二层楼房2幢及占地20平方米的副舍1间,但没钱建房,故被告顾文军将宅基地以2万元出卖给其,嗣后,其出资在上述宅基地上建造了两上两下楼房及平房三间,并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嗣后,其家人一直居住在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顾文军系夫妻关系。2018年11月28日,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当日,被告顾文军也在现场。同年12月,经本院判决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年12月28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西门村民委员会指定顾玉春为原告的监护人。
  另查明,1996年9月,原告及被告顾文军、顾玉婷、顾玉春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西门村建造占地75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二幢及占地20平方米的副舍一间,并于同年12月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1997年8月2日,两被告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西门村八组顾文军的宅基地170平方,建筑占地95平方米,报批于西门村八组邱文海房屋西3米,叶文平房屋前15米转让给被告,以后宅基地归瞿国庆使用,房屋产权归瞿国庆所有,由瞿国庆一次性支付给顾文军宅基地转让费2万元。其他包括开证、保险等一切费用由瞿国庆负担。嗣后,被告在上述宅基地上建造了两上两下楼房及平房三间,并居住至今。
  以上事实由原告及被告瞿国庆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2018)沪0115民特547号民事判决书、监护人指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各一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两被告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嗣后,被告瞿国庆也在涉讼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并居住使用至今。两被告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至今已长达二十多年,原告从未提出异议,现原告主张其为无民事行为人,被告顾文军的转让行为侵害其利益。本院认为,2018年12月原告才被本院确定为无民事行为人,两被告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时原告的精神状态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而知,从原告在鉴定部门鉴定时被告顾文军也在场该节事实看,原告与被告顾文军的关系还是可以的。即便原告在被告顾文军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时民事行为能力存在一定的缺陷,但被告顾文军作为丈夫,两个孩子的父亲,被告瞿国庆完全有理由相信其能代表整个家庭,且在1997年涉讼宅基地以2万元转让价格也在合理范围,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涉讼宅基地已转让二十多年,被告瞿国庆也建造了房屋并居住至今,为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交易稳定,社会安定团结,双方维持现状为妥,原告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返还宅基地及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林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唐林娟已预交),由原告唐林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宣志慧

书记员:马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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