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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谢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女,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健,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与被告谢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周皓媚

书记员:李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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