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唐某乙,男,系原告唐某甲父亲。
委托代理人宣常喜,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XX大厦28-29层。
负责人杜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咸阳支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女,系陈某甲母亲。
委托代理人强保军,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甲与被告雷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陕西公司)、陈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依法传唤,除原告唐某甲、被告陈某甲未到庭外,其余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14时许,唐某甲乘坐陈某甲驾驶的无号牌“双庆”110型两轮摩托车,由淳化县固贤镇丁村沟回方里镇冯寨村,当行驶至淳耀路固贤镇固贤新农村时,与同向右转弯雷某驾驶的陕AL098F号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甲、唐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淳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雷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唐某甲无责任。事发后,唐某甲被送往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红原医院抢救治疗,当日即转往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门诊抢救后,住院治疗27天,经诊断为: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左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多发皮肤挫伤、左足损伤、左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外侧副韧带损伤,共支出医疗费22083.3元,其中雷某垫付3399.3元。出院医嘱:1.继续绝对卧床休息2月,加强肢体肌肉功能锻炼;2.继续口服药物治疗;3.定期来院复查1月1次;4.日后有可能出现骨折不愈合、延迟愈合、股骨头坏死,必要时可能需再次或多次手术治疗可能;5.不适随诊。2016年1月6日唐某甲提出鉴定申请,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于2016年5月19日出具鉴定意见:唐某甲为十级伤残,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约需1万元左右,护理期需150日左右,鉴定费2100元。雷某驾驶其所有的陕AL098F小型轿车在大地财险陕西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2015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
经核算,原告唐某甲的医疗费22083.3元;住宿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27天,每天30元计算为810元;营养费的营养期按照保险公司认可的40天,每天20元计算为800元;后续治疗费按司法鉴定意见确定10000元;护理费按司法鉴定意见的护理期150天,每天80元计算为12000元;交通费确定800元;残疾赔偿金17378元;鉴定费2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2000元;复印费15元,共计67986.3元。
另,陈某甲诉雷某、大地财险陕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确认陈某甲的医疗费67216.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营养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护理费73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52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摩托车修理费500元、鉴定费850元,合计137696.83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明确,雷某、陈某甲负事故同等责任。因雷某车辆在大地财险陕西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应先由大地财险陕西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项承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超出机动车交强险限额的部分,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应由大地财险陕西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唐某甲50%,剩余50%由陈某甲承担。交强险外医疗费的10%非医保用药费用、鉴定费、复印费、诉讼费由雷某、陈某甲各半承担,对唐某甲要求雷某承担60%、陈某甲承担40%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因本起交通事故两人受伤,两人医疗费均超过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应在交强险分项内按两人费用比例确定赔偿数额。经核算医疗费项下唐某甲与陈某甲费用比例为33%、67%,两人伤残赔偿数额之和未超过伤残赔偿限额,按实际数额计算。对于原告诉称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唐某甲的费用的意见不予支持。唐某甲无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居住、生活、学习,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的规定,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甲3547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甲13676.99元,合计:49154.99元;
二、由被告雷某赔偿原告唐某甲2577.16元,被告陈某甲赔偿原告唐某甲16254.15元;
三、因雷某垫付唐某甲3399.3元,应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支付唐某甲48332.86元,支付雷某822.13元;
四、上述款项支付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
五、驳回原告唐某甲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34元,由被告雷某、陈某甲各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朱小林 审 判 员 刘 芳 代理审判员 赵 婷
书记员:栗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五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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