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新野县检察院批准 2020年10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新野县居民骆**通过网络参与“泰坦科技”APP刷单赚取佣金,大额提交订单后无法提现,后对方以系统故障、追加投资等名义诱导骆平不断进行现金充值,骆**先后共被诈骗59998元。经查,骆**被骗资金转入陈**农业银行卡6230552090027154373,其中16000元又从该账户转入被告人唐**工商银行卡622203210201022071。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唐**明知他人要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了一套工商银行卡(包含U盾、银行卡、手机卡),又介绍两人办理两套银行卡交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后对方通过唐**给卖卡人2700元报酬并以请客吃饭、蹦迪酬谢唐**。经查,唐**工商银行卡(6222031707002210281)多次被用于网络诈骗使用,致使全国多名受害人被骗,7月23日至8月5日,该卡流水共1387137.84元。其中查明有被害人的支付结算金额共计5488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清芳
检察官助理:倪宏哲
2020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唐**现羁押在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