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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张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刑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6511,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市**区**号,现任**市**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大同市云泉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4********4032,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住**市**有限公司宿舍,现任**市**有限公司装载机司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市**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唐某某安排其公司装载机司机张某某在**集团**矿运销站煤场清理煤矸石、煤泥过程中用装载机盗窃存放在煤场东北侧通仓储的煤炭,后混在煤矸石煤泥中用拉煤车拉回其公司,经对被盗窃煤炭进行称重为31.3吨,经山西中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煤炭价值为9703元。案发后,被盗煤炭已经发还**市**集团**矿运销站,并且唐某某向**市**集团**矿赔偿了12060元,**市**集团**矿表示谅解唐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并且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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