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30********12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现住云南省元谋县**乡**村委会**村,系元谋******公司经理。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8月1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0日至12月1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作为元谋******公司的经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请了两台挖掘机在武定县东坡乡**村委会**村集体山林山神山(又称山梁子)处开挖林地种植牛油果,毁坏大量林木。经测算,涉案林木幼树为20721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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