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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4********05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南华县人,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村委会**村*号。2016年5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行政处罚。2020年3月31日因本案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唐**乘被害人李**不备,在武定县狮山镇逸景华都售楼部对面刘**家出租房三楼靠西的房间内盗取了被害人李**的现金290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唐**于2020年3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赔给被害人李**29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赔被害人等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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