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楚,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倪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云,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唯,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未缴纳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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