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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倪某1、金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某某,男,196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楚,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1,男,194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金某某,女,1946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倪某2,男,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云,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唯,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未缴纳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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