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某某与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某某,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文婕,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被告尹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文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告名下的上海市双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盛公司)和上海鑫加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加公司)的股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8年2月协议离婚,并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仅对房屋、车辆和补偿进行了约定,未对本案涉及的两家公司的股权作出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尹某某辩称,原告关于离婚的陈述属实。离婚协议确实对房屋、车辆和补偿进行了约定,但还有兜底条款,约定了除这些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所以两家公司的股权均应归被告所有。因双方均是老百姓,所以用“其他所有财产”代表了包括对外投资等其他财产。此外,离婚时房屋还有贷款200多万元,这些贷款也都是由被告负担的,也印证了公司股权当归被告所有。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2月12日登记离婚。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牌号为沪A7XXXX的车辆、上海市闵行区山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所有,房屋银行贷款由被告负担,原告分得现金200万元,其他所有财产归被告所有。
  双盛公司和鑫加公司均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离婚前,原告知晓两家公司的存在和股权情况。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原、被告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订立协议,该协议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未违反法律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从协议内容来看,双方作出除车辆、房屋、现金200万元以外的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的约定,且原告在订立协议时清楚知晓两家公司的股权情况,故协议中的“其他财产”当包含被告名下的双盛公司和鑫加公司的股权,且依协议约定应归被告所有。现原告在已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主张分割被告名下的双盛公司和鑫加公司的股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9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朱晓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