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7日,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粤KR****号小型轿车,从茂名市电白区第*中学往马路头方向行驶,13时40分行至电白区**镇上坡村路口时,与从左往右横过公路的行人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詹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电白区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詹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某符合接触钝物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44713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签认照片、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车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水清
二0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注事项: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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