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78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31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淳安县**公寓*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证扣留期间)驾驶浙AZT****小型越野客车从淳安县**镇**小区驶往**小区方向。00时19分许,途经淳安县**镇**路段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值为122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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