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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镇**村**组**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镇**小区**号楼**室2019年7月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承德市公安局普宁机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5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18时50分许,唐某某酒后驾驶冀HT6***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开发东区中路未来城宽广超市前路段时,车辆前部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冀HBX***号小型轿车后部相撞后,致使冀HBX***号小型轿车右前部又与刘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的京P83***号小型轿车左后部相撞,造成上述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唐某某驾驶冀HT6***号小型轿车前部与高某某驾驶的冀HBX***号小型轿车后部相撞的交通事故。唐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唐某某驾驶冀HT6***号小型轿车前部与高某某驾驶的冀HBX***号小型轿车后部相撞后,致使高某某驾驶的冀HBX***号小型轿车右前部又与刘某某停放的京P83***号小型轿车左后部相撞的交通事故,唐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高某某无责任。唐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及主要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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