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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0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住**********室号,现住乐都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5日02时00分左右,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号小型面包车沿古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古城大街(蔚蓝时代)路段处时,与辛某某驾驶停在路南侧路边的青B****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一起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从送检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质量浓度为156.66mg/100ml。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全国人口信息联网查询系统、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等;2.被害人辛某某陈述;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东)公(刑)鉴(理化)字【2020】46号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第6321231202000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主动自首,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逯玉秀

检察官助理:李慧燕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起诉书8份;

4.电子卷宗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体检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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