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路**号,现住无棣县**庄**小区。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由盐百超市职工集体宿舍行驶至文化中心附近时,又驾车返回,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对方报警,出警民警将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9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锁
检察官助理:刘娜娜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庄**小区;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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