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某某强奸、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2017年10月14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强奸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千里,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卓群,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8〕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辩护人马千里、李卓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强奸
2009左右被告人唐某某与时某某母亲认识后走动来往,2017年8月期间和同年上半年,被告人唐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新创竹园小区13幢XXX室其家中,明知时某某(女,13周岁)仍对时某某实施奸淫并致时某某怀孕。时某某的母亲发现时某某怀孕后,于2017年10月8日带时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医院病历证实2017年10月6日时某某已怀孕23周,后行引产手术终止妊娠。经鉴定,被害人时某某腹中胎儿与唐某某符合亲缘关系。
事发后,唐某某通过时某某转交时某某之母人民币1万及道谦信。2018年5月16日,被害人时某某家长收到被告人唐某某家人的赔偿款人民币50万元,时某某家长表示对被告人唐某某予以谅解。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唐某某处扣押华为手机1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被告人唐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07、2008年认识“欣欣”(4、5岁)妈妈“乐儿”,之后她们来其家走动。其和1名叫“欣欣”的小姑娘发生了多次性关系,欣欣今年虚岁14岁,13周岁,欣欣属猴的。2017年正月初六左右,欣欣和她的母亲到其家里来拜年,吃晚饭之前她母亲出去买菜,其对欣欣说今天爷爷想和你“玩玩”,意思是发生性关系,欣欣自己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拖到了膝盖的位置,坐到了其家客厅的凳子上,其没有脱裤子,只是把自己的生殖器掏出来在欣欣的阴道口蹭,但是没有插进去,蹭了2分钟左右怕欣欣的母亲买菜回来就叫欣欣穿上了裤子。2017年4月21日星期五的那天,欣欣和一个小姑娘一起到其家里,欣欣要了500元钱,其叫那小姑娘出去了,对欣欣讲都当其是银行了,要不要“玩玩”报答,意思是发生性关系,欣欣把裙子掀起来,其掏出自己的生殖器,插入欣欣的阴道里抽动射精了,欣欣的衣服上面都是精液,就让欣欣到卫生间里去收拾一下,不久那个小姑娘从外面回来和欣欣一起离开其家了。2017年6月的一天周末的当天上午,欣欣和上次来的那个小姑娘一起到其家里来,给了欣欣1500元左右,欣欣让那个小姑娘出去买饮料,过了一会儿小姑娘买了饮料回来,她又让小姑娘出去买水果,小姑娘就又出去了,这时欣欣就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了膝盖位置,坐在客厅的凳子上,其拿出自己的生殖器插入欣欣的阴道内抽动,因为害怕欣欣怀孕,这次戴了避孕套射精了,之后欣欣就和那回来的小姑娘离开了。2017年8月的一天上午,欣欣一个人到其家里来要钱买电动车,吃过中饭之后其对欣欣讲“爷爷最后再跟你玩一次,以后就算了”,欣欣当时同意了,她当时穿了一条短裙把自己的内裤脱了下来,上衣和裙子没有脱躺在其家中的小卧室的床上,其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膝盖的位置,站在床边上把自己的生殖器插入欣欣的阴道内抽动,这次没有戴避孕套也射精了。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其知道欣欣的年龄,其从欣欣六、七岁的时候就认识她,知道欣欣的属相是猴,2017年4月14日其参加过欣欣的生日宴会,欣欣今年是14虚岁,13周岁。按照苏州人的规矩,女孩子在14虚岁的时候才会办类似的生日宴会。
唐某某辨认出笔录中提到的欣欣即时某某;辨认出发生性关系的地点。
2、被害人时某某的陈述证明,(询问过程中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女性工作人员询问)。其今年13周岁已怀孕了,其是来报案的。在5、6岁的时候,妈妈在足浴店上班就认识了一个姓唐的爷爷,家庭一直有往来。后来从七、八岁的时候开始,姓唐的爷爷找其去他家或者他的办公室玩就开始摸其全身还跟其发生性关系,具体有多少次不记得了。正常都是周末或者假期他会叫其去,一、二个星期去一次。发生性关系时其不愿意的,他会动手脱其衣服,其反抗但是他力气大,反抗不过他被强制发生性关系。今年开始叫其去时他说不要反抗,反抗也没有用了,还说其告诉爸妈的话对名声不好,听了他这些话之后就不反抗了。记得从四、五年级的时候他每次和其发生性关系之后都会给一点钱,有时是两、三百,多的时候是五百。他讲如果告诉其父母,他就去死,还说被同学知道对其影响不好,被别人知道对其爸妈也不好。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在2017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在他家里的中间一个卧室的床上,用生殖器插入阴道射精射在哪里不记得了。后来今年前几个月没有来例假,妈一直问怎么回事,是不是怀孕了,其说不可能没有告诉妈妈唐爷爷和其的事情,在今年9月20几号的时候感觉自己好像怀孕了,就发微信给唐爷爷说好像怀孕了,他说他在旅游等他回来以后再说,在9月26号的时候他回来了,他告诉其爸让其去看看他,后来其爸带其去他家了,给其一根验孕笔,让其回家验一下。当天回家就验了发现怀孕了。
和唐爷爷发生关系挺多次,记不清了,今年春节有没有和发生性关系不不记得了,今年春节给他拜年,因为妈妈陪去没有发生性关系,他给了我一个红包。今年和唐某一起去过他家,他支开唐某后摸其身体,没有发生关系。
被害人时某某辨认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唐爷爷即唐某某。
3、证人王某某(被害人时某某母亲)的证言证明,王某某和唐某某2009年认识,唐某某认时某某为孙女,两家保持来往。2017年4月13日王某某在珍宝轩饭店给时某某过13周岁生日,喊了唐某某一起吃饭。当时蛋糕上插了14根蜡烛,因为苏州过生日都过虚岁,实际上过的是13周岁生日。唐某某一直知道时某某的实际年龄的。王某某询问时某某,时某某承认和唐某某发生了很多次性关系。平时时某某和唐某某有很多独处的机会。事发后唐某某通过时某某转交时某某之母人民币1万元及道谦信。时某某目前状况没大的问题。
证人王某某辨认出了唐某某。
4、证人时某某(被害人时某某父亲)的证言证明,证实时某某2017年10月5日听说女儿时某某怀了唐某某的孩子以及之后带孩子打胎、找唐某某一家处理后续的情况。时某某出生日期是2004年4月14日,属猴,医院的出生证上是2004年4月16日是医院搞错了,导致后来上户口也错误登记为4月16日。平时给时某某过生日还是按照实际的4月14日过,今年4月14日在新区塔园路马浜商业街珍宝轩饭店给女儿办生日宴唐某某也参加生日宴的。
证人时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唐某某。
5、证人唐某(时某某同学)的证言证明,唐某系未成年人,询问时有法定代理人到场,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2017年6、7月的一天其在时某某家玩,那个姓唐的爷爷打电话给时某某叫她到他那边玩,时某某叫其一起过去的,那天下午一起去到他家,在他家里其下楼去买水果冰淇淋了,买好就上楼在那边吃了东西,讲几句话就走了。在他家里大概十到十五分钟,其买东西大概五分钟。就去过这一次。
6、证人唐某某(唐某某儿子)的证言证明,时某某的父母找其一家赔钱,说唐某某玷污了时某某。
7、公安机关对时某某的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2017年10月8日侦查员对时某某进行人身检查,时某某肚子隆起。提取了时某某的口腔拭子。2017年10月12日侦查员在苏州市立医院母子医院门诊分娩部对时某某的胎盘、脐带进行检材提取。
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表明:标识为“胎盘血迹擦拭物”的检材以上基因座为混合基因型,该型不排除来源于标识为“脐带血迹擦拭物”的检材和标识为“时某某口腔拭子”的检材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标识为“唐某某口腔拭子”的检材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符合亲缘关系,通用随机群体中的似然比为4.74*10的九次方。
8、被害人时某某中期人工流产病历、病历资料复印件证实,2017年10月6日时某某孕龄23周,2017年10月10日引产。
9、唐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时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复印件证实,时某某出生日期为2004年4月16日。
10、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明,2017年10月15日侦查员对唐某某进行人身检查,提取DNA、指纹信息的情况。
1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2017年10月15日民警对新创竹园小区13幢XXX室唐某某家中进行勘查。
1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10月8日时某某向派出所报案称被强奸及猥亵,被告人唐某某于2017年10月14日被抓获.
13、收条、转账凭证、谅解书,证明赔偿谅解的事实。
1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唐某某华为手机1部。
二、猥亵儿童
被告人唐某某自2015年起在其苏州市虎丘区新创竹园小区13幢107室家中,多次通过手摸乳房、臀部等方式对被害人时某某实施猥亵。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证明:其还多次在其家中摸欣欣的身体,摸了多少次想不起来了。是隔着她的衣服裤子,用手抚摸她的乳房和屁股,大概有一次我是把手伸进欣欣的上衣里摸她的乳房。具体时间想不起来了,大概就是一年多以前的事,也就是欣欣读六年级的时候的一个夏天,在其家里隔着她的衣服摸了她的乳房和屁股,前后摸了她有五分钟左右,后来和她一起的一个小姑娘来叫她,她就走了。这是第1次摸她。当时欣欣大概虚岁12岁。第2次是两个月之后的一天上午,她一个人到其家,在客厅里隔着衣服裤子摸的她的乳房和屁股,前后也就摸了两分钟,后来在外面等她的小姑娘来找她就走了。第3次是小学六年级放暑假的一天上午,在其家里客厅把手伸进她的衣服里,摸了她的乳房两分钟左右,当时和她一起来的小姑娘从卫生间出来就赶紧把手拿出来了,欣欣就走了。
2、被害人时某某的陈述证明,询问过程中有合适成年人在场,有女性工作人员询问。从其七、八岁的时候开始,去他家或者是他的办公室玩,他就开始对其进行性侵犯,他会摸其的全身,还跟其发生了性关系,具体有多少次不记得了。正常周末假期其都会去,一、二个星期去一次,直到今年8月份。和同学唐某陪其一起去过唐某某家里两三次,她不知道这个事,她在的时候唐某某会给她钱,让她去帮着买东西,把她支开,然后他就在窗户边上摸其的身体,他家的窗户从外面看不到里面,唐某某看到唐某回来就停止摸了。唐某和其一起去唐某某家里的时候,唐某某没有跟其发生过性关系。
被害人时某某辨认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唐爷爷即唐某某。
3、证人唐某(时某某同学)的证言证明,唐某系未成年人,询问时有法定代理人到场,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2017年6、7月的一天其在某某时家玩,那个姓唐的爷爷打电话给时某某叫她到他那边玩,时某某叫其一起过去的,那天下午一起去到他家,在他家里其下楼去买水果冰淇淋了,买好就上楼在那边吃了东西,讲几句话就走了。在他家里大概十到十五分钟,其买东西大概五分钟。就去过这一次。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奸淫幼女,并致时某某怀孕引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唐某某犯强奸罪系情节恶劣的指控,根据法律规定犯强奸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节刑法相关条款列举了五项,涉及本案的第一项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奸淫幼女且致时某某怀孕引产,综合二个情节评判,应当认定系情节恶劣范畴。
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从证据来看,被告人唐某某致被害人怀孕的一次性行为及2017年8月的一次性行为有对应证据佐证;被告人唐某某供认2017年春节期间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一节,被害人陈述记不清了;此外,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多次对被害人奸淫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至于在奸淫时间上不相对应,符合发生时间较为久远经回忆后表达会产生偏差的客观实际,也反映出公安机关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应予认定。对被告人唐某某多次猥亵儿童的事实如上所述,可以认定。综上情节,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大,不属于情节轻微。2、被告人唐某某交代的猥亵儿童事实,被害人报案中已涉及,被告人唐某某不符合自首要件。3、由于被害人系幼女,双方后续发生性行为是否自愿,不影响犯罪成立。
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28年10月13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唐某某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告人唐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曹文伟
人民陪审员 彭兴荣
人民陪审员 于英兰

书记员: 傅俊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