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5121106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于2020年1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等人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吸毒工具等;
2.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黄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音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望权
2020年4月29日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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