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2月1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涡阳县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10时许,在涡阳县标里镇**行政村**庄自然村,被告人唐某某与唐某甲因琐事引发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唐某某将唐某甲的右眼部打伤。经涡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甲右眼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邓艳丽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涡阳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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