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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路**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28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3日补查重报。因该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3日19时许,在五河县城关镇旧县湾小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因琐事与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发生纠纷、打斗,在打架的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用脚将被害人陈某乙的腿部踢伤。2019年4月29日,经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陈某乙右膝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五河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肖某某阮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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