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军生)(公开版)_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鸠检一部刑不诉〔2020〕Z61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区,住安徽省芜湖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因本院不批捕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某某,广东**(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挂靠芜湖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了芜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医院**院区的围墙工程,唐某某为现场负责人。由于该工程位于鸠江区**镇**行政村辖区,导致该村村民下地干活没有道路使用,**行政村请求芜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工地围墙外给村民修一条便道,以方便村民下地干活使用。该公司接村里请求后,其负责人后宗某某找到唐某某,将修便道的工程交给唐某某负责。唐某某承接该工程后,于2020年8月25日左右的一天,在未经任何人允许的情况下,叫来两辆农用货车,将**医院**院区拆迁单位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拆迁地块的砖渣14车(每车重约10吨,总重约140吨)运走,作为修便道工程垫路基所用。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砖渣价格为人民币35元/吨,共计约人民币4900元。

2020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及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