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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93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县**街道**房。因盗窃(本案第一笔事实)于2019年3月2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再次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4日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以图财为目的,在长沙县泉塘街道泉塘社区90公馆附近港岛网吧内趁在207号机位上网的被害人陈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桌上的一台苹果7手机盗走,后以450元的价格变卖。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591元。

2019年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长沙县**期**栋麻辣烫门面附近,将被害人熊某某一辆白色骏豹牌电动车盗走,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78元。

2019年3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泉塘街道泉塘社区90公馆港岛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9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泉塘街道泡泡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盗手机及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等书证;2、证人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永会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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